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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邹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邹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而且检察机关还查明,邹某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检察机关对邹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此决定,被害人李某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承办案件的某检察官说:“不起诉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你的申诉无用,不予受理。”问题:(1)对邹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它是属于哪种类型的不起诉?为什么?(2)该检察官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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