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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17周岁),因盗窃被某县检察机关起诉至该县法院。因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经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请分析本案存在哪些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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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首部被告人项中,除写明被告人身份要素外,还应写明( )。
A.被告人的体态特征
B.被告人的出身
C.因本案所受的强制措施情况
D.被告人的出生地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形有(  )。

  • A被告人经济困难

  • B被告人是聋、哑人

  • C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 D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 E被告人是盲人

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
A、被告人是外国人B、被告人是聋哑人C、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死刑的人D、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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