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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下中班回家途中,遇到一持刀抢劫的歹徒,在搏斗过程中,小李用劲将歹徒的刀扭转方向刺进了歹徒的胸部,最后歹徒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李听到这一消息害怕极了,但一位法律界的朋友告诉小李,他属于正当防卫,在遭遇抢劫时享有无限防卫权,他并不须要对歹徒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小李终于松了一口气。这最能体现法的()。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警示作用

D、预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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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给定资料】  1.目前,四川全省募捐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混乱、重复捐赠现象,不少组织及个人将善款挪作他用;也有多部门捐助同一人的现象,导致受助人一夜之间突然“暴富”,这既不利于发挥慈善作为社会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更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2007年1月19日《成都晚报》报道: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今后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民政部门今后将建立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审批、公布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相关内容同时报送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确保规范、合法的慈善组织能够更有效地整合慈善资源,实现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的最优化,推进各类善款的募集和使用更加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007年1月16日,太原慈善总会成立大会暨慈善活动日通报会公布了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今后全市性大型慈善募捐活动都要依法履行申请批准程序,到慈善组织审查备案。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慈善募捐必须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发起任何渠道和形式的募捐活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社会捐赠。  河南省南阳市油泵油嘴厂职工张哲利用网络,与10多名网友创办了一个民间募捐组织,将募集来的钱物捐献给贫寒学子。他建立网站募捐的义举,得到了南阳市慈善总会的肯定和支持。  张哲与网友还制定了《网上捐助章程》,规定所得捐款必须由南阳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受助方和组织方在场,方可完成捐助程序。张哲与网友“黑金”、“枷楠”一起,还把每月收入的三分之一汇入南阳市慈善总会特批的捐助账户。张哲说,网上募捐完全是在南阳市慈善总会监管下进行,募捐的金额、捐款的去向,全部向所有献爱心的网友公开,接受监督。不久前,一位叫“风筝飞”的网友,往该账号上汇入2000元人民币,这使得大家很受感动和鼓舞。2007年1月22日,张哲等网友利用所募款项,会同南阳市慈善总会来到内乡县夏馆镇黄龙村,将一笔善款捐给了一个贫困家庭的女孩。  网友“小虫”说,以前一些公益网站民政部门不给登记,由于没有一个合法身份,也就不能设立一个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专门账户。要组织捐款只能用个人账户,即便账目公开透明,也还是面临质疑,压力很大。所以,官方出台文件,只要通过审批就可以组织募捐,实际上这也给了网络募捐一个“合法身份”。而这又正好弥补了官方慈善机构程序多、捐款使用不灵活、时效性差的弊端。还有网友表示,现在大家一般都采取“点对点”捐款方式,譬如要到敬老院慰问老人,先是调查救助对象,然后到网上募捐,募集到一定款额后,让网友一同去现场交钱,这样就会大大减少质疑。但这种做法往往只局限于一个小圈子,募捐力度不够,款额也较少。另有网友表示,我不赞成受委托捐款,这样有些像“非法集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善款用在了哪里。  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网络募捐的有序健康发展,显然“力不从心”。现在,我国捐助行为的法律关系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来规范,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行为,私人要成立这样的机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公益事业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公益是一种普遍互助的价值观念。救助不是以个人恩赐的方式直接给予他人,而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公益机制间接地到达他人手中,而接受帮助则是困难群体“应得”的权利。公益机构是现代社会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物品中,除了事关国家安全、稳定或需要执法操作的公共服务,其他的都可由政府机关以外的机构来承担具体事务。通常把这样的机构称做公益机构。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NG0(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等共同提供。一般来说,对具有较强公益性、有关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长期利益或大多数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卫生防疫、公共基本医疗服务等,主要由政府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有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时,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只是一个“粗线条”的法。尤其他在优惠政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社会监督等方面没有制定详细的规范,可操作性并不强。在非公益性募捐中,时常会出现募捐发起、捐款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难题。而非公益性捐助遇到此类问题时,只能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两部法律来调整。由于现行法律对这部分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存在着模糊或真空,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也给网络募捐带来了监管上的难度。当前,网络募捐在监督和管理上仍存在欠规范的问题,如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投向及捐赠的项目未能实现公开;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不规范现象,资金的安全性也有诸多隐患。  另外,网络慈善发起的救助往往都属于民间私募行为,募捐的发起者一般都不具备发起募捐的法律资质,如何去规范他们的募捐行为,如何监督所筹善款的流向与使用,将是民众最担忧的问题。很多网友认为,国家应成立专门的网络救助机构,对民间个人捐款进行监管,定期公布账目,最大程度地实现透明化和公开化。这不仅可以保障网络捐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有效规避不法分子进行网络诈骗的伎俩。  2007年3月7日《光明日报》载文: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用户创造一个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法律手段,明确网络接人商、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业者、线上资料服务业者及其他在网络上提供资料者的责任与义务,引导网络从业人员、网络服务机构严格自律,杜绝有害信息和不良网络产品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与此同时,净化网络环境还要加强网络安全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快网络安全技术平台建设,大力推广和普及拦截过滤等网络技术,如滤网技术、安全技术、加密技术、信息追踪技术等。  2.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写的《理论热点面对面(2006)》一书指出:互联网的复杂性,使得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对其不加引导、放任不管,区别只是方式和程度不同而已。号称“自由之国”的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管理互联网的法律,但却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实行严密的监控。法律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可以截取嫌疑人的互联网通信内容,网络公司有义务向政府提供网络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法国的网络管理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在电子商务的诚信及数字签名、互联网通信的安全管理等方面均有立法,并实行实名上网,个人在网络公司登记的资料必须是完全真实的。在新加坡,对网络监管比较严格,设立了专门机构监控网络有害信息,要求内容提供商认真履行对色情、政治、宗教、种族等方面的有害信息进行过滤的义务,对黑客、垃圾邮件、非法下载等行为的惩处也非常严厉。当然,如何真正做好对互联网高效有力的管理,现在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美国对网络募捐的监管比较规范,非政府组织——全国慈善信息局制定了募捐组织行为标准,每2~4年对全国的募捐组织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予以公布。募捐组织的透明度非常大,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去查账,这种形式的监管事实证明是十分有效的。在美国,网络募捐已经成为一种高度普及的大众文化。  在澳大利亚,网络募捐均由民间经办,与政府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政府负责规划募捐的发展,确定资助的总额和方向。但政府并不直接开办服务机构,而是由民办机构去提供。民办机构可以平等地通过竞争机制获得政府的资助,但他们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政府规定的服务。民办服务组织与居民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居民的需要,这些方面比政府办的机构更有效率。同时,他们还可以充分运用自有资源,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来提供周到服务,从而大大减轻了政府机构的负担。  【问题】  给定资料提到“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也给网络募捐带来了监管上的难度。”请根据给定资料1、2,联系实际,提出保障个人网络募捐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有效途径。字数掌握在300字左右。

1.“人的一生,都有一个需要坚守的价值。理想的完满人格,应当是破除自我,将自己融入到人民中,融入到祖国的法治中。无我,党的事业不朽,如是我心。”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同志生前在《从专业思维、管理思维到领导思维——我的成长历程》一文中所写的一句话。1967年1月18日,邹碧华出生在江西省奉新县的一个小山村。邹家有三子,邹碧华排行老大。父亲给他取名碧华,意为“碧丽中华”。1984年,邹碧华以全县排名第二的成绩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母亲和弟弟送他到南昌火车站,邹碧华背着行李独自启程。这次远行,开启了邹碧华人生的华丽乐章。1988年,收获爱情的邹碧华放弃在北京已经落实的工作,和女友一起到上海发展。一家上海知名企业和上海高院同时向他伸出了橄榄枝。考虑到专业对口,邹碧华选择了上海高院。进入上海高院后,邹碧华被安排到虹口法院见习。那段日子里,他对美术痴迷不已,每天作画,速写本用了一本又一本。但时间无法在绘画和法律间平行展开,痛苦的抉择出现在了邹碧华面前。邹碧华考虑了很久,最后将所有的画作收了起来,从此潜心研究法律。“我要做中国最好的法官!”回归法律之后,他虚心学习带教师傅的审判经验,甚至学会了一口地道的上海话。浑厚的文学修养和感染力极强的演讲天赋,让邹碧华脱颖而出。2001年6月,邹碧华担任上海高院研究室主任助理,后担任副主任。2003年10月至2008年6月,他先后担任上海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民二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在这重要的五年中,他不负众望,先后处理或参与处理了社保基金追索案、房屋维修基金案等一系列大要案。持之以恒地钻研给邹碧华的人生打开了一扇门。除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0多篇论文外,他一口气主编或撰写了《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研究》《中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庭上的心理学》等十多部著作。2010年,邹碧华的专著《要件审判九步法》在法律界引起轰动,连续两年成为法律出版社的畅销书。很多一线法官评价“本书逻辑清晰、思路严密,审判时按图索骧,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有的人索性戏称,要件审判九步法是“法庭上的独孤九剑”。2012年11月,邹碧华被任命为上海高院副院长。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7月12日,上海市委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会,正式拉开上海司法改革的序幕。在此之前,上海高院成立了高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并增设司法改革专项试点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与高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邹碧华任司改办主任兼试点办公室主任。无数个“5+2”“白+黑”,上海高院司改办的那层楼常常灯火通明。《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先后召开了15次座谈会,历经34稿。“他累了就在后座拿个靠垫睡一下,星期天从来不休息,有一次我在高院等他下班,一直到凌晨3点他才从办公室出来。”司机李师傅最了解邹碧华的为人,虽然跟着这样的院长着实累人,但李师傅愿意。12月10日9时,邹碧华前往市委政法委参加专题会议。13时50分,邹碧华前往徐汇法院途中,胸口开始剧烈疼痛起来。17时20分,天空下雨,邹碧华去世。家人、朋友、前辈、同事、同行、老师、学生,认识的、不认识的,随着这一噩耗在微信圈的传出,整个法律圈震惊,人们在流泪。无数的悼念、悼文、视频、文章开始出现在各家媒体,邹碧华以他学者型法官的才华、公正不阿的性格、善良纯朴的品行以及对法律同行的尊重,赢得了人们的敬仰。2.下面是摘自某网站最近发表的关于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的介绍文字:①47岁的邹碧华,去世前最牵挂的是司法改革。法官员额制是此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也是最难啃的“硬骨头”。法官比例压缩至33%,意味着有一批现任法官进不了法官序列。怎么改?邹碧华力主避免两个“一刀切”-不按资历、行政级别“一刀切”,要科学考核,给年轻人留有机会;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法官比例不能“一刀切”,要给一线法官更多机会;要让真正有能力、有水平、能办案的法官进入到员额中来。有同事劝邹碧华“悠着点,少得罪人”。他说改革怎么可能不触及利益,怎么可能没有争议?该担当时必须担当。”邹碧华带领司改办团队,调研全市法官分布情况、人力资源实际投人,独创了一套“案件权重系数”,分析全市法官办案质效,并请来调查公司进行专业分析,寻求最佳方案。最终,员额制改革避免了“一刀切”。②“碧华提出的许多改革建议和方案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它们都是建立在大量数据分析基础上的,不是理念的堆砌,是用事实说话。”多年前,邹碧华在长宁法院任院长时,就是通过调查研究,用数据和事实,一点一点往前推进自己的改革设想。2008年6月25日,邹碧华到长宁法院赴任。还没进自己办公室,就直接到会议室,讨论信访案件的化解。邹碧华到信访办调取了500多封群众来信、100件执行案件卷宗,逐一分析问题原因。一有空就去立案大厅看法官接待,去法庭旁听法官审案子。这样过了几个月,邹碧华了解了基层法院情况,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长宁法院大楼改建,需要设立临时立案大厅。“邹院长看了设计方案,没有说不好,只是要求我们,首先调查来立案的人员数据,再和现有方案对照,看是不是符合现实需求。”长宁法院办公室主任曾俊怡回忆。调查下来,原来的设计果然有差距,设计团队根据结果迅速调整了方案。“邹院长总说,有数据、重事实,就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就能更好地推进改革。”③“他读的书多,可我觉着他不书生,不教条。”长宁法院副院长胡国均说。在长宁法院时,每逢信访当事人生日,邹碧华都要给对方发条短信,打个电话。他认为,法院不仅要办好案子,还要做好延伸服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熟悉西方法律,同时深受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坚守中国方法。”贺小荣说,“让先进的技术和理念为中国改革实际服务,这是邹碧华的智慧。”多年后,邹碧华在上海高院主持制定了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用信息化力推司法公开。其中,有6项应用属于全国法院首创。邹碧华深知中国实际,了解中国法官队伍现状,不照搬国外一套。“碧华总说,给予法官更多独立审判权是改革大方向,但要有监督。”贺小荣说,“比如,碧华在方案中设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可以发挥资深法官的作用,为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邹碧华凭借前瞻性的改革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全国司法改革的先行者,为上海乃至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说。“最让我感到难能可贵的是,他一心扑在工作上,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崔亚东说,“在工作分工、职务升迁上,每当我征求他的意见时,他总是说服从组织安排,以工作需要为重。”至今,崔亚东的手机上还保留着邹碧华发给他的一条短信:“我觉得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真正能够改变中国法院的两大领域。如果这两年能抓紧干出模样来,也算对得起党,对得起自己的人生。个人上不上台阶不重要。”④“他非常勤奋,到了书店就买书,经常一摞一摞地买。看书奇快,记忆力惊人。”好友王利军说。到过邹碧华家的人都对他的书房叹为观止,几千本书密密麻麻地摆放在书架上,就连桌子底下也堆满了书,其中绝大多数是法律书。1993年至1999年,邹碧华先后考取了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6年里获得了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如饥似渴地学习是为了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审判能力,邹碧华审判业务之强是出了名的。他曾经参与合同法、公司法等重大司法解释的起草。主编或撰写了《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研究》《中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等十多部著作。2010年,邹碧华的专著《要件审判九步法》在法律界引起轰动,连续两年成为法律出版社畅销书。⑤作为法官,邹碧华有着清醒的社会角色意识。“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院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这是邹碧华生前最后一次公开演讲中的一句话。因为这句话,邹碧华在法庭上努力营造法官、律师相互尊重、信赖的氛围;独创《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呼吁建立法律共同体;倾力推出律师服务平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那是2010年,邹碧华听到一些律师抱怨部分法院的法官对律师很不尊重,很是感慨。”长宁法院监察室主任傅为高回忆。在邹碧华看来,法官和律师之间在工作上要有距离,而平常应该是朋友,“不要以为律师都会来腐蚀你,心底纯净地看待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就能形成良性互动。”3.邹碧华的微博和微信名叫“庭前独角兽”。独角兽是一种能辨是非曲直、识善恶忠奸的神兽,是中国传统法律与公正的象征。专业才能公正,而邹碧华所追求的并不止于个案的公正,“一个案子的处理不仅要公平,还要让当事人能从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这是邹院长对公正的诠释。”长宁法院少年庭法官顾薛磊说。邹碧华曾经说过,“当一个好法官光靠专业知识是不够的。专业知识如果不与社会生活相结合,如果没有人文精神的滋养,就会干瘪无味。”“他特别强调人性化服务理念。”长宁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钱晓峰说,“法院干部能力培训,他请了虹桥宾馆的大堂经理来讲客户服务。这是我们从来没想过的事情。一杯清茶、一杯咖啡、一块毛巾,让当事人感觉到温暖,感受到尊重。”在邹碧华看来,公平正义不仅仅体现在法庭之上,在更大范围内让人感受到公正,这是一个法官的价值所在。“和邹院长在民二庭搭档3年,你总能感受到他的真诚和激情。”现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俞秋玮说,“我问他,怎么才能做好。他说,不要计较身边的不满,做好自己,保持心底纯净,每天就有积极心态,就能做好工作。”“他总能激发你内在的激情,找到自身价值。”青年法官张枫说。“你能感觉到他对每个人的关注。”长宁法院法官张青说,“他有个习惯,下班以后走到楼下,如

(四十五)  【给定资料】  2010年9月8日,《法制日报》记者、湖南经济电视台记者一起到H部门就黑心棉、金浩茶油被传含致癌物质“苯并芘”超标6倍的问题进行采访,但H部门当时未作出任何回应,采访的记者也被“采访审批制”挡在了门外。  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媒体监督政府无须“预约”。H部门设置“审批”制度来应对媒体采访,这种做法是否合适?社会各界意见不一。  “采访还须领导层层审批,这种规定非常可笑。”《法制日报》记者在与其他媒体记者交流时发现,对于H部门设置的采访审批制度,众多媒体记者都持反对态度。  “一些突发事件是不能预见的,如果突发事件都需要审批才能够采访,信息就被延迟了,对公众知情权是一种损害。”供职于湖南省某都市报的记者小蒋说。  记者小蒋认为,H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对新闻采访自由的限制。这项规定使质监部门便于掩盖一些他们做得不妥的事情。某些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问题、公共安全的情况需要湖南省质监局统一部署再发布消息,是应该的。但是,为了维护某部分机构或个人的利益,把针对特殊情况的做法普遍化,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记者张伟认为,政府部门都有义务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这种监督只要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就无可非议,是无须预约的。  2012年4月份,“湘潭神女”“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等另类的“政治明星”成为网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90后副局长”事件经网络发现,记者深入采访,报道事实真相。M部门面对突发事件快速回应,表明立场。从任前公示发布至湘潭市官方宣布该提拔任用违规总共历经两天,M部门的快速回应防止了负面舆情的继续发酵。  事件曝光后,M部门借助新浪认证微博对此事进行回应,称对王茜“暂缓任用”,此回应引起网友质疑和不满。同时,网友爆料称“王茜之父是某市发改委原主任”,王茜被贴上“官二代”标签。当地官方28日公布调查结果,将王茜之父免职,对该地区委书记立案调查。M部门借助媒体材料,在10多天时间里,理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作出了撤销对王茜拟任该地区发改局副局长职务的决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惩处的人数之多、处罚的力度之大、追究的时间之快,显示出政府与媒体的良好互动。  从处理的内容来看,首先,对王茜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进行了详细说明,做到了公开透明,显示出调查工作的缜密细致。从对有关人员的处理上可以看出,当地官方对此事的查处和关注力度较大,对一些之前未被网友关注的嫌疑官员也依照调查结果及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由于被处理人员涉及不同地市、不同部门,因而该处理决定以M省部、地、市的名义分别作出,但统一公示,避免了媒体和网民分别查找的烦琐,体现了有关部门的诚意。同时,该处理报告省去了有关处理决定的具体纪律条款及处理经过,直接公示处理结果。  从处理结果的传播方式来看,此次处理结果通过新华社、红网、华声在线等媒体发出,充分考虑了网络媒体传播的广泛性。这样的方式,更容易满足网友的信息需求。  【问题】  “给定资料”中,H、M两部门在对待媒体采访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别,比较分析二者做法的不同及其影响。  要求:分析深刻,条理清晰。不超过400字。

法律界一些合同审核的工作已经被人工智能所替代。

A、对

B、错

行使公安权力()。

A.是一种法律行为

B.是执行行政纪律

C.只要是国家机关就可以

D.是国家法律界定范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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