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下中班回家途中,遇到一持刀抢劫的歹徒,在搏斗过程中,小李用劲将歹徒的刀扭转方向刺进了歹徒的胸部,最后歹徒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李听到这一消息害怕极了,但一位法律界的朋友告诉小李,他属于正当防卫,在遭遇抢劫时享有无限防卫权,他并不须要对歹徒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小李终于松了一口气。这最能体现法的()。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警示作用
D、预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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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给定资料】 1.目前,四川全省募捐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混乱、重复捐赠现象,不少组织及个人将善款挪作他用;也有多部门捐助同一人的现象,导致受助人一夜之间突然“暴富”,这既不利于发挥慈善作为社会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更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2007年1月19日《成都晚报》报道: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今后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批,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民政部门今后将建立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审批、公布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相关内容同时报送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确保规范、合法的慈善组织能够更有效地整合慈善资源,实现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的最优化,推进各类善款的募集和使用更加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007年1月16日,太原慈善总会成立大会暨慈善活动日通报会公布了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今后全市性大型慈善募捐活动都要依法履行申请批准程序,到慈善组织审查备案。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慈善募捐必须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发起任何渠道和形式的募捐活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社会捐赠。 河南省南阳市油泵油嘴厂职工张哲利用网络,与10多名网友创办了一个民间募捐组织,将募集来的钱物捐献给贫寒学子。他建立网站募捐的义举,得到了南阳市慈善总会的肯定和支持。 张哲与网友还制定了《网上捐助章程》,规定所得捐款必须由南阳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受助方和组织方在场,方可完成捐助程序。张哲与网友“黑金”、“枷楠”一起,还把每月收入的三分之一汇入南阳市慈善总会特批的捐助账户。张哲说,网上募捐完全是在南阳市慈善总会监管下进行,募捐的金额、捐款的去向,全部向所有献爱心的网友公开,接受监督。不久前,一位叫“风筝飞”的网友,往该账号上汇入2000元人民币,这使得大家很受感动和鼓舞。2007年1月22日,张哲等网友利用所募款项,会同南阳市慈善总会来到内乡县夏馆镇黄龙村,将一笔善款捐给了一个贫困家庭的女孩。 网友“小虫”说,以前一些公益网站民政部门不给登记,由于没有一个合法身份,也就不能设立一个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专门账户。要组织捐款只能用个人账户,即便账目公开透明,也还是面临质疑,压力很大。所以,官方出台文件,只要通过审批就可以组织募捐,实际上这也给了网络募捐一个“合法身份”。而这又正好弥补了官方慈善机构程序多、捐款使用不灵活、时效性差的弊端。还有网友表示,现在大家一般都采取“点对点”捐款方式,譬如要到敬老院慰问老人,先是调查救助对象,然后到网上募捐,募集到一定款额后,让网友一同去现场交钱,这样就会大大减少质疑。但这种做法往往只局限于一个小圈子,募捐力度不够,款额也较少。另有网友表示,我不赞成受委托捐款,这样有些像“非法集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善款用在了哪里。 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网络募捐的有序健康发展,显然“力不从心”。现在,我国捐助行为的法律关系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来规范,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行为,私人要成立这样的机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公益事业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公益是一种普遍互助的价值观念。救助不是以个人恩赐的方式直接给予他人,而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公益机制间接地到达他人手中,而接受帮助则是困难群体“应得”的权利。公益机构是现代社会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物品中,除了事关国家安全、稳定或需要执法操作的公共服务,其他的都可由政府机关以外的机构来承担具体事务。通常把这样的机构称做公益机构。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NG0(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等共同提供。一般来说,对具有较强公益性、有关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长期利益或大多数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卫生防疫、公共基本医疗服务等,主要由政府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有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时,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只是一个“粗线条”的法。尤其他在优惠政策、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社会监督等方面没有制定详细的规范,可操作性并不强。在非公益性募捐中,时常会出现募捐发起、捐款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难题。而非公益性捐助遇到此类问题时,只能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两部法律来调整。由于现行法律对这部分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存在着模糊或真空,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也给网络募捐带来了监管上的难度。当前,网络募捐在监督和管理上仍存在欠规范的问题,如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投向及捐赠的项目未能实现公开;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不规范现象,资金的安全性也有诸多隐患。 另外,网络慈善发起的救助往往都属于民间私募行为,募捐的发起者一般都不具备发起募捐的法律资质,如何去规范他们的募捐行为,如何监督所筹善款的流向与使用,将是民众最担忧的问题。很多网友认为,国家应成立专门的网络救助机构,对民间个人捐款进行监管,定期公布账目,最大程度地实现透明化和公开化。这不仅可以保障网络捐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有效规避不法分子进行网络诈骗的伎俩。 2007年3月7日《光明日报》载文: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用户创造一个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法律手段,明确网络接人商、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业者、线上资料服务业者及其他在网络上提供资料者的责任与义务,引导网络从业人员、网络服务机构严格自律,杜绝有害信息和不良网络产品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与此同时,净化网络环境还要加强网络安全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快网络安全技术平台建设,大力推广和普及拦截过滤等网络技术,如滤网技术、安全技术、加密技术、信息追踪技术等。 2.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写的《理论热点面对面(2006)》一书指出:互联网的复杂性,使得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对其不加引导、放任不管,区别只是方式和程度不同而已。号称“自由之国”的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管理互联网的法律,但却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实行严密的监控。法律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可以截取嫌疑人的互联网通信内容,网络公司有义务向政府提供网络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法国的网络管理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在电子商务的诚信及数字签名、互联网通信的安全管理等方面均有立法,并实行实名上网,个人在网络公司登记的资料必须是完全真实的。在新加坡,对网络监管比较严格,设立了专门机构监控网络有害信息,要求内容提供商认真履行对色情、政治、宗教、种族等方面的有害信息进行过滤的义务,对黑客、垃圾邮件、非法下载等行为的惩处也非常严厉。当然,如何真正做好对互联网高效有力的管理,现在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美国对网络募捐的监管比较规范,非政府组织——全国慈善信息局制定了募捐组织行为标准,每2~4年对全国的募捐组织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予以公布。募捐组织的透明度非常大,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去查账,这种形式的监管事实证明是十分有效的。在美国,网络募捐已经成为一种高度普及的大众文化。 在澳大利亚,网络募捐均由民间经办,与政府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政府负责规划募捐的发展,确定资助的总额和方向。但政府并不直接开办服务机构,而是由民办机构去提供。民办机构可以平等地通过竞争机制获得政府的资助,但他们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政府规定的服务。民办服务组织与居民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居民的需要,这些方面比政府办的机构更有效率。同时,他们还可以充分运用自有资源,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来提供周到服务,从而大大减轻了政府机构的负担。 【问题】 给定资料提到“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也给网络募捐带来了监管上的难度。”请根据给定资料1、2,联系实际,提出保障个人网络募捐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有效途径。字数掌握在300字左右。
(四十五) 【给定资料】 2010年9月8日,《法制日报》记者、湖南经济电视台记者一起到H部门就黑心棉、金浩茶油被传含致癌物质“苯并芘”超标6倍的问题进行采访,但H部门当时未作出任何回应,采访的记者也被“采访审批制”挡在了门外。 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媒体监督政府无须“预约”。H部门设置“审批”制度来应对媒体采访,这种做法是否合适?社会各界意见不一。 “采访还须领导层层审批,这种规定非常可笑。”《法制日报》记者在与其他媒体记者交流时发现,对于H部门设置的采访审批制度,众多媒体记者都持反对态度。 “一些突发事件是不能预见的,如果突发事件都需要审批才能够采访,信息就被延迟了,对公众知情权是一种损害。”供职于湖南省某都市报的记者小蒋说。 记者小蒋认为,H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对新闻采访自由的限制。这项规定使质监部门便于掩盖一些他们做得不妥的事情。某些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问题、公共安全的情况需要湖南省质监局统一部署再发布消息,是应该的。但是,为了维护某部分机构或个人的利益,把针对特殊情况的做法普遍化,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记者张伟认为,政府部门都有义务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这种监督只要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就无可非议,是无须预约的。 2012年4月份,“湘潭神女”“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等另类的“政治明星”成为网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90后副局长”事件经网络发现,记者深入采访,报道事实真相。M部门面对突发事件快速回应,表明立场。从任前公示发布至湘潭市官方宣布该提拔任用违规总共历经两天,M部门的快速回应防止了负面舆情的继续发酵。 事件曝光后,M部门借助新浪认证微博对此事进行回应,称对王茜“暂缓任用”,此回应引起网友质疑和不满。同时,网友爆料称“王茜之父是某市发改委原主任”,王茜被贴上“官二代”标签。当地官方28日公布调查结果,将王茜之父免职,对该地区委书记立案调查。M部门借助媒体材料,在10多天时间里,理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作出了撤销对王茜拟任该地区发改局副局长职务的决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了处理,惩处的人数之多、处罚的力度之大、追究的时间之快,显示出政府与媒体的良好互动。 从处理的内容来看,首先,对王茜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进行了详细说明,做到了公开透明,显示出调查工作的缜密细致。从对有关人员的处理上可以看出,当地官方对此事的查处和关注力度较大,对一些之前未被网友关注的嫌疑官员也依照调查结果及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由于被处理人员涉及不同地市、不同部门,因而该处理决定以M省部、地、市的名义分别作出,但统一公示,避免了媒体和网民分别查找的烦琐,体现了有关部门的诚意。同时,该处理报告省去了有关处理决定的具体纪律条款及处理经过,直接公示处理结果。 从处理结果的传播方式来看,此次处理结果通过新华社、红网、华声在线等媒体发出,充分考虑了网络媒体传播的广泛性。这样的方式,更容易满足网友的信息需求。 【问题】 “给定资料”中,H、M两部门在对待媒体采访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别,比较分析二者做法的不同及其影响。 要求:分析深刻,条理清晰。不超过400字。
法律界一些合同审核的工作已经被人工智能所替代。
A、对
B、错
行使公安权力()。
A.是一种法律行为
B.是执行行政纪律
C.只要是国家机关就可以
D.是国家法律界定范围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