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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此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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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联华商厦向运光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联华商厦8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运光服装厂9月10日交货。但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8月18日联华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9月1日,联华商厦因忙于改制,将该合同的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并通知了运光服装厂,运光服装厂对此未作任何回复。

9月10日,东方商场要求运光服装厂按期交货,运光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联华商厦签订的,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的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运光服装厂认为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同意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服装厂急需一批苎麻衣料,遂将盖有服装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交给王某,介绍信上写明“委托王某购买苎麻衣料”。王某以服装厂的名义与一家衣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衣料厂按照合同将衣料送到服装厂。服装厂称王某购买的苎麻衣料太多,拒绝付款。指出下列有关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A、服装厂应当向衣料厂支付全部价款

B、服装厂应支付一部分价款,多余的衣料应由王某向衣料厂支付价

C、王某应向衣料厂支付全部衣料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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