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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若处罚决定经乙区人民政府批准以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共同名义作出,甲歌舞厅不服申请复议,谁应为复议机关?()

A、区人民政府

B、甲市人民政府

C、甲市公安局

D、甲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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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B、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案情:
某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意见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于是中止了行政复议并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
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
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下列关于营业税的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A.餐厅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B.歌舞厅的采购支出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C.歌舞厅的收入全部按照服务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D.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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