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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县城的某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已税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支付不含税购货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外购未经涂饰素板的40%继续加工实木复合地板。 (2)销售实木复合地板给经销商甲20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万元/箱,销售实木复合地板给经销商乙30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7万元/箱。将5箱同类实木复合地板用于投资入股。 (3)进口一批独板实木地板,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9万元、支付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2万元。 (4)将10箱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 (5)委托市区的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实木指接地板1箱,加工合同注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4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加工厂无同类实木指接地板的销售价格,受托方已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6)上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原木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万元。 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关税税率为40%。该地板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A、68.54

B、73.24

C、71.15

D、6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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