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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县农民,到北京打工,与乙结婚。一日丁持某县人民政府颁布发的甲与丙的结婚证找到乙,致使甲、乙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后经查,原来甲在京工作期间,丁假冒甲的名义向某县政府申领了结婚证。甲要求县政府撤销该结婚证遭拒绝。对县政府的拒绝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因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

B、虽与行政许可有关,但既不是“拒绝颁布发许可证”也不是“不予答复”,因此不具可诉性

C、因为结婚证书并不属于“许可证、执照”的范围,因此该行为不具可诉性

D、属于“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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