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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化学纤维厂与沈城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针织厂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A、沈城针织厂第一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沈城针织厂第一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沈城化学纤维厂要承担缔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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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针织厂于1990年5月1日就其生产销售的彩条毛巾开始使用“月季花”图形注册商标。同年6月15日,某服装厂就其生产销售的女式衬衣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某服装厂侵犯某针织厂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责令某服装厂立即停止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并处以罚款。

问: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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