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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19年5月末留抵税额3000元,6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自行车,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自行车厂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自行车,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65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47460元。(3)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合计27000元;支付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15000元。(4)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5)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4个月的租金8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他相关资料: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在当月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业务(1)的增值税销项税。(2)计算业务(2)的增值税销项税。(3)计算业务(4)和业务(5)应纳增值税合计数。(4)计算当月该自行车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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