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甲市乙区居民杨某在居所附近的某师范大学附中校园内开办一家私人经营的青少年教育书店,主要经营青少年教育类图书和音像制品。2018年2月,区教育局和区文化局接到反映杨某经营的青少年教育书店违法经营淫秽物品的举报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了价格鉴定意见。经过调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遂联合决定对该书店处以20000元罚款,并暂扣其营业执照。区文化局工作人员田某向杨某送达决定书时,遭到杨某的殴打而受伤。杨某不服,以区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区文化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2)若区教育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关于行政诉讼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区教育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B.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区教育局收集证据 C.若区教育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D.若区文化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若杨某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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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矿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査。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问题:(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A.法院应当通知杨某变更被告 B.区文化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若法院追加且书店同意,区教育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D.若法院追加但书店不同意,法院应当通知区教育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E.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某网吧严重违法经营,市文化局欲对其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处罚决定前,市文化局告知该网吧有权要求听证。两日后该网吧负责人提出听证要求。市文化局5天后通知该网吧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向该网吧收取了100元的听证费用。本案中的错误做法有()。
A.本处罚适用了听证程序
B.经当事人申请,市文化局举行了听证会
C.听证主持人作出了处罚决定
D.听证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
居住在某市甲区的公民赵某对该市乙区文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行政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A、甲区文化局
B、乙区人民政府
C、乙区文化局
D、甲区人民政府
甲市乙区文化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雾城影剧院存有大量未经公开发行的录像带,因而认定这些录像带是非法出版物,对雾城影剧院进行了罚款,并没收了这些录像带。后来,雾城影剧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证据说那些录像带是某工厂委托他们录制的本厂的文艺晚会录像,并暂时存放在那里的。由于原告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只是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时被告文化局表示原告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没有提供这个证据,要求休庭进行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文化局可以在告知法院情况后自行收集证据,无须法院批准
B.文化局在一审程序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
C.文化局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D.文化局有权要求中止诉讼,待其根据原告提出的新证据再行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