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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甲市乙区居民杨某在居所附近的某师范大学附中校园内开办一家私人经营的青少年教育书店,主要经营青少年教育类图书和音像制品。2018年2月,区教育局和区文化局接到反映杨某经营的青少年教育书店违法经营淫秽物品的举报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了价格鉴定意见。经过调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遂联合决定对该书店处以20000元罚款,并暂扣其营业执照。区文化局工作人员田某向杨某送达决定书时,遭到杨某的殴打而受伤。杨某不服,以区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区文化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3)下列与诉讼证据有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杨某有证据表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能有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B.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C.区文化局提供的现场笔录证据效力优于杨某提供的一般书证  D.现场笔录也可以由区文化局事后补作,杨某签名或盖章即可  E.现场笔录没有杨某签名,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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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意见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于是中止了行政复议并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
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
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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