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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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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虽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但根据《合同法》,( )。
A.买受人可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B.买受人不得为任何主张,因为出卖人的给付符合双方约定
C.买受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出卖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D.买受人不得为任何主张,因为合同无效
下列关于买受人的保管义务,表述正确的是()

A.买受人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有权拒绝接受

B.若买受人作出了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则不再承担暂时保管或紧急处分标的物的义务

C.对于难以保管之标的物,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并提存其价金

D.买受人因保管或处分标的物而支付的费用,无权请求出卖人偿还

E.买受人因保管或处分标的物而支付的费用,有权从变卖标的物所得中扣除

下列关于买受人义务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买受人有给付价金的义务

B、买受人具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C、买受人有妥善使用标的物的义务

D、买受人有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C: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D:在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E.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自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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