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2012年5月30日,罗某与赖某在某市僻静小树林内,持刀威逼在此谈恋爱的许某和蒙某脱衣并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罗、赖二人在旁边观看以满足自己性欲,寻求精神刺激。后罗某猛然发现蒙某是某市税务局局长,罗、赖二人便使用手机拍下录像,然后以此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取走蒙某账上10万元人民币。蒙某因已有家庭,并且怕事件曝光影响仕途,一直不敢报案,罗某和赖某得以逃脱。2012年11月20日,罗某因无法偿还所欠他人债务,将蒙某的女儿蒙甲诱骗上车后,向蒙某打电话声称借5万元人民币救急,否则便不放回蒙甲并公开5月30日所摄录影带。打完电话后,出于害怕,罗某放弃了犯罪,并雇车将蒙甲送回家。

问题:

1.罗某将蒙甲骗走借钱构成何罪?处于何种犯罪状态?该如何处理?

2.罗、赖二人强迫蒙、许进行性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3.蒙某与许某进行性行为,蒙某是否与罗、赖构成共同犯罪?如是,如何定罪处罚?如否,请说明理由。

4.为寻求精神刺激强迫别人进行性行为如何认定?属于理论上的什么犯?如何处罚?

5.以录影带对蒙某相威胁,带其行至附近银行对其进行敲诈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6.如果罗某实质上并未绑走蒙甲而威胁蒙某索取财物,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相关热点: 性行为   共同犯罪   人民币  

未搜索到的试题可在搜索页快速提交,您可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快速查看答案。 收藏该题
查看答案

相关问题推荐

联系我们 用户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