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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发达公司违反合同案

仲裁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10月购买了由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开发的“绿色港湾”住宅小区的一套期房。王某的住所在甲市A区,发达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市B区,期房位于丙市C区。因为是有车一族,王某还以同等价钱购买了一个车库。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纠纷,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知乙市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王某去看房时,发现所购的车库,自己的三菱越野车根本无法停入。后经乙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认定其所购的车库为“自行车库”。王某为此多次与开发商发达公司协商,皆无法解决纠纷,王某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乙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乙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2013年,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庭认定,发达公司在订立售房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作出了发达公司支付王某车库赔偿金及其他违约金共计8万余元的裁决。2013年5月6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日,发达公司认为“仲裁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20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发达公司代理人出具了一份由乙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作为新证据,证明其中写明是“地下汽车库”,不存在欺诈问题。对这一证据,王某的代理人指出,原来合格证上写的是“地下车库”,多出的一个“汽”字是后来手写加上的,修改的地方虽然加盖了规划部门的公章,但其真实性令人怀疑。最后,法院采信了发达公司的证据,裁定不予执行。

【问题】

1.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位于乙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应采取什么方式确定仲裁员?

3.王某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发达公司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王某和发达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

6.如果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后,发达公司不服此裁决,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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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B.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C.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不能由当事人选定
D.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设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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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负责

B.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

D.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结构功能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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