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201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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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B、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C、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D、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A.统一收购
B.无害化处理
C.集中焚烧
D.生化处理
甲发现一头走失的牛,遂牵回家中饲养,并向四邻打听丢牛人。后牛生病,甲请兽医来看,确诊患上传染病,须尽快屠宰,花去诊疗费20元。甲将牛送至屠宰厂,花去屠宰费50元,得牛皮核算款200元。屠宰工人在屠宰过程中发现牛黄50克,交给厂里。后牛主乙寻至,要求甲返还牛皮款,要求屠宰厂返还牛黄。甲饲养牛共花费20元。 问:(1)甲与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2)乙与屠宰厂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3)甲应返还给乙多少钱?
A.乡级
B.县级
C.设区市级
D.省级
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处罚。
A、食药监部门
B、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C、质检部门
D、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