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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一辆汽车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零首付,乙分30期支付价款,每月1日支付2万元,分30个月支付完毕。同时约定,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若乙连续3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甲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乙如期支付了前24期共计48万元,但爆发金融危机,出现“钱荒”,乙未支付第25、26、27期到期价款共计6万元(第28、29、30期尚未到期)。对此,关于甲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

A、甲有权通知乙解除买卖合同

B、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期价款12万元

C、甲享有取回权,有权请求从乙处取回汽车

D、甲有权请求乙实际履行支付6万元到期价款的义务

相关热点: 取回权   零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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