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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融合的典范是()
A欧洲联盟法
B日本法
C俄罗斯法
D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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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
A、接受反致
B、不接受反致
C、接受转致
D、不接受转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