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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托伦斯登记制主要特点不包括()。

A、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B、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C、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当事人选择

D、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取得副本,登记机构保留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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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通过选择、采纳土地物权变动生效的四种主要立法体例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和托伦斯主义,并结合各自国家的文化习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土地登记制度。这些土地登记制度一般被理论界依其内容、效力等概括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建立在债权意思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权利登记制(建立在物权形式主义或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和托伦斯登记制(建立在托伦斯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其中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又被统称为产权登记模式。
问题:
1.简述契据登记制和权利登记制的特点。
2.简述托伦斯登记制与其他两种登记方式都不同的特点。
3.结合三种模式的特点谈一下我国所采用的土地登记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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