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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民事上诉状的理由部分。原告杨×强诉被告李×兰离婚一案,经审理,××市××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以(20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处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1)准予原告杨×强与被告李×兰离婚;(2)婚生女孩杨×(12岁)由原告杨×强抚养;(3)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被告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不服,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杨×由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指出,原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担任营销副厂长,经常出差或开会,有时甚至几个月都不回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能力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孩子有母亲照顾得好吗?可见,被上诉人此种说法不合情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区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谁抚养时根据就没有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听说归父亲抚养,哭了几天,表示不愿意同父亲一起生活。××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上诉人李×兰,女37岁,汉族,××市XX公司副经理,住××市XX路××号。被上诉人杨×强,男,40岁,汉族,××市XX工厂副厂长,住××市XX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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