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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转让股权收入确认的时点是()。
A.转让协议签订时B.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C.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时D.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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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智能垃圾预处理机”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2008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现大地公司欲将其50%股权转让给绿野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大地公司履行报批义务,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若大地公司不履行报批义务,绿野公司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

B、若大地公司不履行报批义务,绿野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该合资企业履行报批义务

C、若大地公司不履行报批义务,绿野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定条件下自行报批

D、若大地公司依约履行报批义务,但未能获得批准,则绿野公司有权要求大地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并请求赔偿其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问答题]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智能垃圾预处理机”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2008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何时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2011年5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节能电池”发明专利权进行转让,并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节能电池”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15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5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支付115万元。乙公司按约定期限支付的首笔转让款为35万元,甲公司在收到乙此笔款项后,即与乙公司在2011年5月19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行政部门于2011年5月20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
2011年8月16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贷款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签订了质押,并于2011年8月2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11年9月6日,乙公司未经丙银行同意,与丁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50万元的价格许可丁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并销售。
2011年9月15日,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戊公司欠其17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证,乙公司虽多次催告戊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戊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于2011年9月17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戊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智能垃圾预处理机”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2008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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