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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缝纫机厂与某纺织服装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缝纫机的合同,数量为50台,总价款10万元,缝纫机由缝纫机厂用火车托运到纺织服装总厂。合同签订后不久,缝纫机厂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纺织服装厂及时运了50台缝纫机。但缝纫机厂向纺织服装厂收取货款时,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缝纫机厂再一次派人去催要货款时,纺织服装厂已经分立为纺织厂和服装加工厂。纺织厂认为,缝纫机均划归为服装加工厂所有,不应由纺织厂代付货款;服装加工厂认为,合同由纺织服装厂签订,应和纺织厂共同还债。问:(1)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中谁负有债务清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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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联华商厦向运光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联华商厦8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运光服装厂9月10日交货。但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8月18日联华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9月1日,联华商厦因忙于改制,将该合同的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并通知了运光服装厂,运光服装厂对此未作任何回复。

9月10日,东方商场要求运光服装厂按期交货,运光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联华商厦签订的,联华商厦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东方商场应经过运光服装厂的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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