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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草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3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利用负责经营烟草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外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于某等三人收受外商贿赂后,千方百计地为有关外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烟草品名、以好充次、降级降价、增大出口烟草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烟草低价卖给外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0多万元。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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