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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申请在第9类(申请指定的商品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和第38类(申请指定的服务包括信息传送、信息传送设备出租、数字文件传送)注册“南海道”商标。2018年7月8日,商标局收到甲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2018年7月12日,商标局向甲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2日,甲公司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其在第9类注册“南海道”商标的申请被驳回。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2019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11月13日,《商标公告》刊载了甲公司在第38类申请注册“南海道”商标的注册公告。甲公司最晚应于()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A.2018年12月12日B.2018年12月17日C.2019年1月2日D.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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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A国某公司打算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下列表述中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是()。
A.A国没有参加有关商标注册的国际公约,也没有与中国签订有关的协议,所以,贵公司不能直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B.该公司可以到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独资的公司,然后以这家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C.该公司投资设立的这家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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