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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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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


A、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B、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C、跟单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D、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某油脂贸易公司定期从马来西亚进口棕榈油转销国内市场,但贸易公司往往难以立即实现销售,因而形成库存,而且还会出现持续不断的结转库存。4月份,受金融危机影响,植物油现货需求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但由于棕榈油进口合同是在年前签订的,公司不得不继续进口,导致库存继续扩大,库存消化速度很慢,公司面临巨大的价格下跌风险。为防止后期棕榈油价格下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制定了对棕榈油库存卖出保值的策略。4月15日棕榈油现货市场价格为5550元/吨。当天公司剩余库存20000吨,水运在途库存10000吨(5月初到港),已签订采购合同的棕榈油达10000吨(5月底前到货),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棕榈油是8000吨(5月底前出库)。若该企业将套期保值比例定为风险敞口的80%,5月30日卖出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价格为5590元/吨,6月16日和7月8日,该贸易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同时买入平仓2000手和剩余的9月棕榈油期货合约结束套期保值,平仓价分别为5500元/吨和5450元/吨,全部交易费用合计约13万元。则该公司最终在期货市场()。(棕榈油:10吨/手)

A.盈利57万元

B.损失57万元

C.盈利245.4万元

D.损失2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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