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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在深圳市签订乳胶卫生检查手套的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分批向医药保健品公司提供500吨一级乳胶原料。医药保健品公司应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向香港公司分批发运乳胶卫生检查手套3000万只,工缴费为每千只29美元,总金额为87万美元。任何一方违约,除应赔偿对方原料或误工损失外,还应偿付对方制成品总值的五分之一的款项。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于2013年2月分4次向中国公司供料175.89吨。医药保健品公司在收到原料后安排生产,由于香港公司要求改变成品包装,经香港公司同意,医药保健品公司推迟了成品供货时间。医药保健品公司从2013年7月起至11月,先后向香港公司提供800万只乳胶手套,其中11月装运的一批100万只手套被拒收,于2014年3月由医药保健品公司运回。此外香港公司自2013年5月起停止向医药保健品公司供料,并不再开证接受医药保健品公司的成品手套,对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分析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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