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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浓缩果汁反倾销案再传佳音3月21日,美国对我浓缩果汁反倾销案再传佳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原针对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下发了第二次表决意见,法院在意见中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在2002年11月对包括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上诉企业零税率的再次核算。(注:这里所指的是2002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2000年7月9家中国企业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案中作出重新裁决的5家企业,而非指2002年11月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10家参加复审的中国浓缩果汁企业所得的零税率。)这也就是说,美国商务部不可能在最后的上诉中再对零税率进行更改。相应地,在此案件最终结束的时候,中鲁等6家(含一审即获得零税率的烟台安得利公司)企业的税率将维为“零”不变。据悉,美法院已要求美国商务部在45天内就此次二次表决作出回复,然后原、被告双方再对商务部的新决定在30天内作出评价。等双方作出反应后,国际贸易法院将作出最终的裁决。相关链接,1999年3月,美国8家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高达91.84%的反倾销税,企图将中国苹果汁挤出美国市场。我国有11家企业奋起应诉,2000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裁决,我国10家应诉企业的反倾销平均税率为14.88%,非应诉企业的税率裁定为51.74%,裁决的结果对我国浓缩苹果汁市场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未应诉企业在美国市场全线萎缩,发展严重受挫。2000年7月,山东中鲁、陕西海升等9家浓缩果汁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美国商务部;2002年11月15日,中国应诉企业中除一审即获得零税率的烟台安得利公司外又有5家企业获得零税率。一般国家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按照WTO规定,实行反倾销制裁有哪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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