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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电大女生           被告: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  原告于2006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者喱”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的需要,原告于2006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美美化妆品专卖店(化名)”的护肤品中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并在订货表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届时,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一瓶送到,原告付清货款人民币88元,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之后,经中日合资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另查,被告是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合本案例,分析在电子商务中应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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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引起皮肤病的主要病变类型是A:化妆品痤疮
B: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D:化妆品毛发损害E、化妆品甲损害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健美、脱毛、祛斑的化妆品
B.生产化妆品需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C.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D.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省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化妆品按使用目的可分为()。

A、洗净用化妆品

B、基础化妆品

C、美容化妆品

D、芳香类化妆品

E、特殊功能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普通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 B生产化妆品需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C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D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省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国家对化妆品实行许可制度,下列说法错误是()。
A.生产化妆品需依法持有省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B.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C.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D.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省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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