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研究所工程师赵钱孙于2002年4月5日开始,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研制用于电冰箱的一种新型电子控温器,2002年5月20日,赵钱孙先生初步形成了谊电子控温器的技术构思和实施方案。2002年7月,赵钱孙工程师又完成了电子控温器的样机,并将样机送电冰箱厂测试。经电冰箱厂测试的结果表明谊电子控温器基本达到了技术效果。 2002年9月,赵钱孙工程师主动向其所属研究所的领导汇报并演示了自己的电子控温器,同时建议研究所组织生产该电子控温器,批量投放市场。2002年12月,该研究所决定将该项电子控温器申请专利,由赵钱孙工程师与该所专利代理人李某共同起草专利申请文件,将赵钱孙工程师列为发明人。2003年3月5日,该研究所以该项电子控温器发明技术方案正式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赵钱孙工程师得知此消息后,立即与研究所领导进行联系,并说明该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应该是自己;而研究所领导认为赵钱孙是本所职工,其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应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由此引发纠纷。 请问;赵钱孙工程师所完成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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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1025.64元
B、65384.62元
C、73500元
D、76500元
丁某在地摊上购买电冰箱一个,回家后发现该电冰箱在通电时有漏电现象,遂弃之不用,后同乡孙某来访,告知其刚从老家搬来,正欲购置各种家具及家用电器。丁某遂将电冰箱赠与孙某,但出于虚荣心,告知孙某是其“刚买的优良产品”,孙某将电冰箱带回家,其妻在做饭时因该电冰箱漏电,致触电身亡,则( )。
A、丁某与电冰箱质量不合格无关,就此事无法律责任可言
B、赠与为无偿合同,孙某为此并未支付对价,无权追究丁某的责任
C、丁某慷慨赠与,全是出于好心,虽有过失,但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D、丁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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