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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秩仅六百石的三十州刺史,可监督秩三千石的郡守,秩仅千石的御史中丞可察官秩万石之丞相;唐代官仅七品的察院长,可察尚书省。隋、唐时期监察御史也称巡按使主要掌分察州县,还“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可见古代中国()
A、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监察体系
B、监察官员位高权重
C、重视监察官员的素质和选任
D、形成了“以卑察尊,以小制大”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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