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了11月9日的结婚庆典,于11月8日向照相馆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甲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照相馆的损失,遂于11月10日通过电话向照相馆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11月16日,甲依约定向照相馆支付了价款。摄像机的所有权于()转移。
A、11月8日
B、11月9日
C、11月10日
D、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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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隐私权
C: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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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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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60
甲的父亲不幸去世,甲请求某照相馆将父亲生前唯一的一张照片翻拍,制作成葬礼用遗像一张,并加洗十张送给亲友留作纪念。在照相馆相加出具的收据下方以小字体印有"照片底片因任何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本店只赔偿胶卷费,且赔偿的上限为100元,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字样。结果,照相馆新来的员工丙误将该照片当成废弃照片放入碎纸机粉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对照相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赔偿数额可以超过100元
B、甲无权对照相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权请求照相馆承担违约责任
C、甲无权请求照相馆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照相馆的免责条款已经订入合同
D、甲提起侵权之诉后,在一审开庭后请求变更为违约之诉,法院不应准许
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照相馆辩称,自己与王某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己无关。王钢的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