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食品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食品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食品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食品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相关热点: 水泥厂
相关问题推荐
A.由水泥厂承担B.由承包商承担C.由水泥厂和承包商共同承担D.由承包商向水泥厂索赔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县甲、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费,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接到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函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到函件后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乙水泥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为什么?
(2)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的水泥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过错方的责任?
A.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用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 000元
某施工单位向水泥厂订购水泥100吨,总货款3万元,约定9月1日交货,逾期交货的,水泥厂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后水泥厂未能如期交货,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水泥厂支付违约金后,不必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B、水泥厂支付违约金后,仍应继续履约合同
C、水泥厂继续履行合同后,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D、水泥厂如无过错,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水泥厂为承包商供应水泥,承包商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交货时承包商因水泥厂交货时间经合同约定晚了两天而要求支付违约金,水泥厂表示拒绝并把水泥卸放在合同约定的地点。第二天上午乌云密布,下午降暴雨把部分水泥淋湿硬化。则该部分损失()。
A.由水泥厂承担
B.由承包商承担
C.由水泥厂和承包商共同承担
D.由承包商向水泥厂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