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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C姓名权”官司案赵C,1986年出生在江西鹰潭,公安部门为其进行了手工的户籍登记,2005年又用“赵C”一名在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成功申请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2006年,赵C在进行第二代身份证更换时,月湖分局告诉他,“赵C”一名无法录入统一的户籍管理系统,要求其改名。赵C的父亲赵志荣认为,公安机关要赵C改名,侵犯了公民的姓名决定权。2008年1月,赵志荣作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将月湖分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随后,月湖分局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围绕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当庭辩论。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赵志荣认为,赵C的“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因此“赵C”的姓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月湖分局认为,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赵C”中的“C”非“规范汉字”,也非“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从立法原意上讲,“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仅指阿拉伯数字的体例。2009年2月26日,经过三个多小时激烈的法庭辩论后,在法院的反复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专家认为,这次姓名权官司对完善我国公民权制度有着重要意义。赵C在其1986年出生时得以户口登记,这与当时我国有关公民姓名的使用、登记法律规定的空白和滞后有相当大的关系。我国1958年实施、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没有对中国公民在户口登记时的姓名使用、登记作出任何规定。而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基本来源于户口登记内容。经过这起官司后,国家要从立法方面进行补救,从源头上堵住使用各种外文字母作为人名并继而申请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同时,官司当事人双方争论的“C”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也说明,有关条款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其具体范围。“赵C姓名权”官司引起了人们对自己姓名权的高度重视,这对进一步加快神完善法律、健全制度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保护中国公民姓名权的背景下,它将促使法律界思考如何完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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