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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洪生,1998年8—9月间在被害人江秀云家打工。期间,江对黄十分信任,曾先后两次将共计15500元现金交由黄保管,黄将该款分别以自己和赵修贡的名义存人银行。1998年11月底黄离开江家后,欲将该款据为已有,产生了杀死江秀云以灭口的恶念,并于1998年12月5日窜至江家作案未逞。同年12月8日上午,黄再次窜至江家,趁被害人江秀云不备,用一根长58厘米的钢钎猛击江的后脑部,江被击倒在地。黄将江拖至井边扔入井内,见江未死,又将院中的水泥块、煤块、砖块、抽水机龙头等物砸人井内,将江砸死。黄洪生随即骑车逃离现场,取出存入银行的15500元现金,于当日潜逃回原籍。问:对此案被告人黄洪生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定何罪,共有三种意见:一是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二是定抢劫罪,三是定故意杀人罪,你认为哪种正确?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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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抢劫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
A: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抢劫者和其拥有的财产
B: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被抢劫对象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C:抢劫罪的客体是被抢劫者和其拥有的财产
D:公私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都是抢劫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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