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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8年境内所得人民币100万元,来自甲国经营所得合人民币14万元(税后)、特许经营权所得合人民币5万元(税前)。甲国政府对其经营所得征税合人民币6万元,对其特许权征税合人民币1万元。该企业2009年境内所得80万元,来自甲国特许权所得合人民币16万元(税后),甲国政府对其使用20%的税率征税。计算要求:(1)2008年境内外所得总额(2)2008年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3)2008年在我国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税额(4)2009年境内外所得总额(5)2009年所得税款扣除限额(6)2009年在我国汇总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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