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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某飞行区指标为4E的机场,进行飞行区改造工程。其中场道工程技术难度较大,单项合同额为5000万元。机场场道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机场建设指挥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招标,最终A、B、C、D、E五家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时,因D公司仅具有民航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为此撤销了D公司本项工程的投标资格。开标时,E公司因其投标文件的签署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而被招标管理机构宣布为无效投标。最终A公司中标,并于4月20日与机场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在关键路线上发生了以下几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1)由于机场建设指挥部原因,设计变更后新增一项工程于5月1日至5月15日施工;

(2)由于A公司原因,原计划于6月15日晚到场的挖掘机直到6月20日晚才到场;

(3)由于连续多日高温造成机场供电紧张,该工程所在地区于6月16日至6月17日停电。

在发生上述工期延误事件后,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机场建设指挥部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问题:

D公司被撤销投标资格合理吗?

该工程的实际工期延误为多少天?应予批准的工期延长时问为多少天?

在招标过程中对E公司的处置有何不妥之处?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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