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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共建筑项目,由甲建筑公司中标,中标后,主体结构由自己单位施工,把装饰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分别分包给乙、丙、丁三个专业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装饰工程中人造木板甲醛含量超标,建筑物外门窗漏水,电梯安装中损坏了重要零部件等严重质量问题。发包方对承包方甲公司提出了返工的要求,并要求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进行索赔。承包方甲公司认为事故属于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工作范畴,总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当初选择分包时已将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报给了业主,并得到了工程监理的签认。

问题:

(1)发包方向总承包方追究质量责任是否正确?

(2)写出理由。

(3)写出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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