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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5日,某百货公司致函某服装厂,欲订购1000套女式西装,并提供了规格、单价,询问是否同意。同月同日,该服装厂也致函该百货公司,表示现有l000套女式西装,询问百货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2个月后,该服装厂向该百货公司发货,百货公司拒绝收货付款。下列关于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之间的关系认定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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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企业的职工。2005年1月,甲刚过完17周岁生日,即用其工资积蓄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宝石项链。在交易中,双方意愿表达真实,项链也没有质量问题。目前,甲仍在该企业供职,收人稳定,每月2000元。

甲回家后,其父对女儿的消费行为非常生气,认为甲尚未成年,自己是她的监护人,孩子未

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他领着女儿来到该百货公司,以女儿尚未成年

为由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双方争执

不下。

问:(1)甲与百货公司实施的这一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甲是17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016年10月,长春县百货公司和定府县五星公司在康安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电器。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履行期限、交货地点等事项,并确认如果发生纠纷由康安县法院管辖。后来,双方经理又口头约定,可以优先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百货公司依约向五星公司提供了电器。然而,五星公司由于投资失误,资金周转存在问题,一直拖欠百货公司50万元的货款,百货公司遂向康安县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5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五星公司只还30万元,尚欠20万元。百货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五星公司的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偿清债务,但是发现该公司在本地另有办公用豪华轿车一辆,遂将该车扣押,准备进行拍卖。此时,旗贸公司认为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因而该车不应当被扣押,于是提出异议,法院执行人员告知旗贸公司执行机构无权解决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理由:(1)百货公司和五星公司约定纠纷由康安县法院管辖是否有效?(2)百货公司和五星公司约定纠纷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3)法院执行百货公司和五星公司的和解协议是否恰当?(4)法院对旗贸公司异议的处理是否恰当?

某甲17周岁,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人,1992年1月,她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5000元的项链。回家后,甲的父亲认为甲尚未成年,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额交易,因此,要求百货公司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售出,且无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甲是15周岁,则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某百货公司6月份各天的销售额数据(单位:万元)如下:计算该百货公司日销售额的极差()

A、77

B、88

C、86

D、76

甲公司是远近闻名的电视机生产基地。2015年5月,甲公司和乙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年8月乙贸易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电视机500台。为了保证该合同顺利履行,甲公司要求乙贸易公司提供担保,乙贸易公司找丁服装公司作保证人。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条款,甲公司也未与丁服装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丁服装公司仅在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的落款处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  2015年6月,乙贸易公司在征得甲公司同意后,又与丙百货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随后,乙贸易公司又将该转让事实电话通知了保证人丁服装公司,希望丁服装公司继续为丙百货公司担保。丁服装公司当即表示同意。至8月,丙百货公司按约提走了500台电视机,但迟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向其追要,丙百货公司均以价格条款不明确、质量不合格,丙百货公司未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等为由拒绝支付。于是甲公司又要求保证人丁服装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丁服装公司称其并未签订保证合同,而且其不知道乙贸易公司已将买卖合同转让给丙百货公司,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追款未果,遂于2015年11月将乙贸易公司、丙百货公司及丁服装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贸易公司和丙百货公司均证明丁服装公司在电话中同意为转让后的买卖合同担保。法院审理查明:该批电视机的质量符合标准。  2015年12月,在上述案件尚未结案时,丙百货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审理该破产案件时,发现丙百货公司与其另一债权人戊公司发生纠纷的100万元债务已经法院作出判决,正在执行中;丙百货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600万元,以其价值500万元的仓库作抵押;丙百货公司曾为己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现己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法院在审理丙百货公司的破产案件时,还发现丙百货公司曾在2012年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名义向本公司职工集资共2500万元,约定一年期的利率为15%,两年期的年利率为25%,逾期的年利率为38%。  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主合同未转让,丁服装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多久?请分别说明理由。如果主合同转让了,丁服装公司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请说明理由?  (2)如果丁服装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公司对其也一并提起诉讼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丙百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甲公司与丙百货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的诉讼应如何处理?  (4)丙百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正在执行的丙百货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丙百货公司欠工商银行的6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6)建设银行作为己公司的债权人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请说明理由?  (7)丙百货公司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有效?如果职工尚未收到利息,提出何种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丙百货公司已经支付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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