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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所城市,一各法官推翻了一名嫌疑犯拥有非法武器的罪名。一看到警察,那个嫌疑犯就开始逃跑。当警察追他时,他就随即扔掉了那件非法武器。那个法官的推理如下:警察追击的惟一原因是嫌疑犯逃跑;从警察旁边逃跑自身并不能使人合情合理地怀疑他有犯罪行为;在一个非法追击中收集的证据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这个案例中的证据是不能接受的。下面哪一条原则如果正确,最有助于证明那个法官关于那些证据是不能接受的判决是合理的?
A.只要涉及其他重要原因,从警察那儿逃跑就能使人产生一个合情合理的有关犯罪行为的怀疑。
B.人们可以合法地从警察那儿逃跑,仅当这些人在不卷入任何犯罪行为时。
C.仅当一个人的举动使人合情合理地怀疑他有犯罪行为时,警察才能合法地追击他。
D.从警察那儿逃跑自身不应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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