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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缘,女,大学生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200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原告钱缘携侄子进入被告四川北路店,当原告从店堂正门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人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钱缘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及另一女店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钱缘离店。但钱缘向店方提出异议,要求店方赔偿精神损失,并表示向有关部门投诉。钱缘在当日中午12时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到2000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成。钱缘还投诉到《新民晚报》反映情况。屈臣氏公司在200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称:“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比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二粒纽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问:四川北路店对钱缘强行进行检查并迫使其解脱裤扣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缘的权利?
本案构成侵害名誉权还是侵害隐私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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