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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定材料

1.2013年6月7日18时20分许,厦门一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共造成47人死亡、34人因伤住院。经勘查发现,起火公交车轮胎正常、油箱完整,现场发现的助燃剂经检验为汽油,而该公交车使用的是柴油发动机,由此可排除安全生产事故。

厦门市政府新闻办10日下午发布消息:在公安部、省公安厅专家组的牵头参与下,经过公安机关不分昼夜连续奋战,综合人证、物证、技术鉴定等各方面调查结果,确认犯罪嫌疑人陈水总于6月7日在闽DY7396公交车上实施了放火案。

厦门市政府新闻办同时还告诉了公众另一条信息:犯罪嫌疑人陈水总系厦门本地人,1954年出生。经警方深入、细致地侦查和技术比对,并在其家中查获遗书,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

2.2013年7月20日晚,山东菏泽鄄城县残疾人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打工,自称2005年被东莞治安人员殴打致残,之后上访多年未果,于是铤而走险。

据报道,冀中星曾多次通过正常渠道到相关职能部门上访或上诉,但一直都未能得到确切满意的答复。在求助现实机构未能维权之后,其又转而投向了传说“能够改变一切”的微博、博客等网络维权,但最后发现,同样不足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最终其选择了“自杀式”维权之路。

有社会学专家分析,冀中星动机显而易见,就是为了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进而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去帮助他解决问题,其中佐证之一就是爆炸时他对周围喊出的一句“躲远点”,这三个字引发了现实和网络世界对他的较多同情,当然,所有这一切已经在事发之后了。

3.“根据韩磊此次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其范围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且此次犯罪系累犯,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法院判决中出现这样重力度的文字是针对发生在2013年7月极大触痛国人心灵的大兴摔死女童案的。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北京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两名驾车男子因不满一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挡道,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将该女士打倒后,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该女童当场颅骨崩裂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4日15时许,在案发18个小时后,专家组将隐匿在房山一温泉会馆内的嫌疑人韩磊抓获。

韩磊辩护律师曾提交了四份证据证明韩磊当时喝过酒,但是法院判决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从整个案发过程、现场客观条件以及韩磊案发前后的行为举止精神状态来看,韩磊虽然案发前曾经饮酒,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其当时不可能不知道抓在手中举过头顶后摔下的对象是孩子,而且这也是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故法院不予采纳。

事实上,7月23日晚事发后,当女童母亲在慌乱中求救时,韩磊竟然坦然乘车离开现场。事发第二天,韩磊若无其事地去房山与他的生意伙伴谈事,直到当日15时左右,在良乡被警方抓获。

4.2013年8月25日晚,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当42路公交车行驶到梁家巷消防中队门口附近时,车上的一名男子突然拿出一柄20厘米长的匕首,近乎疯狂地朝车上的乘客扎去。由于事发突然,好几名乘客在猝不及防中被捅伤。车上乘客顿时陷入混乱,42路公交车司机一脚急刹,将车停在了消防队门口,并打开了车门。惊慌的乘客乘机迅速下车,并朝不同的方向逃生。

穷凶极恶的行凶者并没有就此罢手,他紧跟众人跳下车,并且不管老弱妇孺,见人就砍。在从梁家巷消防中队到马鞍街300多米远的距离内,该名男子先后砍伤15人,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

由于事发地点是闹市区,先后有多名群众报警并加入了追击行凶者的队伍中,最后犯罪嫌疑人逃至曹家巷派出所附近时被民警开枪制服,在右腿中枪倒地后,犯罪嫌疑人曾3次把匕首对准自己的胸部意图自戕,但都没有成功。

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因经济问题与家人不和,25日中午到成都并于当晚作案行凶。

5.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多发,引发众多部门的深思和研究。天津、江苏、黑龙江等地公安机关人士分析近期案例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具备若干相同特质,可归纳为“三低三少”: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徐景波认为“三低三少”所造就的“失意群体”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生存压力,其中一部分人会选择用极端暴力行为表达情绪,或造成他人痛苦,或引起社会关注。犯罪人多以周围熟人、特定报复群体、公共场所不确定人群为目标,短时间内造成大量伤亡间接损害。

更让徐景波扼腕痛惜的是,有些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本来只是非对抗性的矛盾,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或者处理方法过于简单、粗糙、欠妥,甚至是由于沟通、交流不畅,工作没有做到家而产生的悲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通过对2000—2011年经媒体报道的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分析发现,犯罪人多数存有心理障碍,具体表现为缺乏挫折应对能力,不过研究人员同时也指出,社会对相关群体缺乏实质关怀,消极情绪疏导不畅,也值得各方面自我检视。如果“失意群体”日常生活赖以维系的社会支持断链,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将趋于高发。

有社会心理学专家指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多数不能从血缘关系、工作关系或社会生活关系中获得相应支持。缺乏社会支持意味着其心理应激反应机制、精神紧张状态缓解功能和社会使用调节能力的丧失或不健全,进而导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发现,34起个体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犯罪人完全具备3种主要的社会知识,即来自合法稳定的职业、正常的家庭功能和社区或其他途径的支持。约71%的案件中,犯罪人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社会支持。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一些“失意群体”可能处于意图被违背、权益被侵犯的不利局面,虽然暂时被刚性手段压制,却可能成为潜在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人。公益性、慈善性、互助性、自治性社会组织的缺失,使得极端个体和国家、社会之间缺乏一道疏导、化解、缓冲的屏障。

6.2013年7月20日首都机场爆炸案后,主流媒体大多发出谴责个人暴力犯罪的评论声音,但有的媒体却在不掌握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倾向渲染犯罪嫌疑人的“悲情”,甚至详细描述炸药制作过程。

有公安机关人士和相关专家表示,目前国内媒体操作流程不尽规范,职业操守不一,犯罪现象报道容易过火、过界,可能导致犯罪方法扩散、犯罪欲望传染。

“一些不以否定和批判立场报道的暴力犯罪新闻,实质上在消解社会主流价值文化对暴力犯罪的抑制。‘别人能干,我为什么不能干’,这种‘跟从效应’可以刺激个别人的犯罪欲望,诱发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名人士表示。

2010年郑民生案件发生后网络媒体的报道量高达50多万条,诸如“南平血案凶手被判死刑,称知道捅什么地方最致命”、“‘恶魔’专找低年级学生下手”等,一些报道对犯罪人的作案手法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渲染。

对于这些报道,原南方日报社社长范以靳指出:恶性事件的报道都有正效应和负效应。正效应体现在告知真相,防止流言产生,防止事态扩大,并提醒公众做好防范;负效应会引发社会恐惧并对潜在犯罪人起诱导作用。相关报道中除了对犯罪手段的详尽描述外,一些媒体为了猎奇还对案件原因进行了社会分析和推测,把报道方向转向犯罪人的社会背景、人文关怀以及社会制度政策方面,于是一种“弱者抗争”、“被逼杀人”的说法也随之流传。

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副教授靳高风曾专门研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传染效应。他介绍,2010年福建南平发生一起在学校门口杀死8名小学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一些报道随后详尽描述了犯罪人的作案手法。媒体轰炸式报道之后,全国连续发生了5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校园血案。甚至这些案件中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手段都几乎与首发案件一样。

犯罪学理论表明,有潜在犯罪动机或犯罪倾向的人总是在自觉不自觉地学习犯罪方法等。作案方式和手段的极端性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之一,这种能够造成重大伤亡和巨大影响的极端手段可能会起到满足潜在犯罪人的心理需求的效果,进而被模仿,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

8.针对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多发这一现实状况,黑龙江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大案科科长齐明认为,应该明确当地政法委、综治办、妇联、司法、法院、团委、民政、街工委、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婚恋、家庭、债务等情况,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的方法,加大矛盾排查和调处力度,使各种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民转刑”命案发生。

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高危人群“帮、教、管”措施,各级司法部门、基层治保组织掌握命案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动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等实际困难;对那些有继续作案嫌疑的,应列为高危人员予以重点监控。

齐明提出的措施十分“贴地气”及侧重“实战”,而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则强调应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类型化的专门研究,她建议启动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命案资料全面收集制度、被害人报告制度,了解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数量、涉及罪名、犯罪人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信息,为全面分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提供实证基础。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蔡立辉也认为,真正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从影响和导致极端个人行为的因素分析、社会风险评估体系、社会风险预警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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