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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在部队服役立功受奖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
A.被授于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等金的百分之一百
B.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等金的百分之五十
C.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等金的百分之三十
D.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等金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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