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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上,提出了供销社如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请说出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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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商店向乙供销社发出信函,表示愿以5000元出让货车一台。乙供销社回复:愿意购买。乙供销社付款提走车后,甲商场问是否要办车辆过户手续,乙供销社认为该车不跑远程,不用办过户手续。甲乙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

A.成立

B.不成立

C.有效

D.无效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刘某为某农工商公司的采购员,刘某持该公司出具的采购农副产品的介绍信,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大米的购销合同。某供销社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被某农工商公司拒收,理由是只让刘某出外购买水产品,没让其采购大米。依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

A、超越代理权限,合同无效

B、代理行为有效,公司不得违约

C、擅自作主,个人应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D、刘某和公司负连带责任

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陈爱民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陈爱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认为:陈爱民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陈爱民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爱民的请求。陈爱民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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