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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公司是一家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2009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1)采用折扣方式销售电子闹钟一批,正常售价588万元,给予对方10%的商业折扣,折扣部分单独开发票冲减销售额,税率17%;另外两年前出售电子表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已经逾期10个月,金额18.6万元(该部分押金使用电子表的税率)。(2)该公司用自己生产的电子芯片向荣昌公司换回一批金属材料作为原材料,两公司相互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8月5日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7万元。已知该批电子芯片的市场售价为100万元。(3)由于某商场搞促销活动,永昌公司为了配合商场促销,采用以旧换新方式出售该公司生产的笔记本电脑100台,每台旧笔记本电脑折价0.5万元,每台新的笔记本电脑收取价差0.8万元。(4)由于质量问题,上月出售的电子表本月退回一部分,退回部分的电子表当初的售价为20.6万元。要求:计算永昌公司2009年8月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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