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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成交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告书》,要求市房产登记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根据。而且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就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请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3、拍卖行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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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把偷盗得来的文物委托某文物拍卖行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该拍卖行不知道该文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进行拍卖时,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B.即使该拍卖行不知道该文物为偷盗所得,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文物是特殊拍卖品

C.如果该拍卖行把文物拍卖给善意第三人,则文物的原所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该拍卖行只有在明知王某对该文物没有合法的所有权还进行拍卖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下列属于无形资产拍卖业务的是()

A、金庸委托拍卖公司对其新改编出版的小说《鹿鼎记II》进行拍卖

B、某市委托拍卖公司对新建成的六条公路的冠名权进行拍卖

C、某餐饮公司委托拍卖行对其所属的“和记”商标进行拍卖

D、可口可乐公司委托拍卖行对其可口可乐的配方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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