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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由苏富比和佳士得牵头,世界拍卖市场有着默契的价格体系和佣金标准两大拍卖行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拍品价格并相互参考对方的价格体系,而全球其他拍卖行则依据苏富比和佳士得的价格标准制定价格。这样一种均势和平衡在“和平年代”固然能够维持,相安无事,但90年代初的“艺术品大萧条”中,急于摆脱困境的苏富比和佳士得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垄断地位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的资源,于是决定搅搅这一滩浑水。1992年,苏富比和佳士得两大拍卖行的拍卖成交额占世界艺术品拍卖总额的九成以上,他们么下达成秘密协议,将佣金标准提高到15%。1995年,两家公司又合谋,提出向卖家统一另收一笔“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从而使他们的业务利润暴涨,超过原来的100%。佳士得公司甚至提出,根据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而所谓的“业绩”,就是指他们在这个“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能够以其三寸不烂之舌从客户那里“侃”下多少。2000年10月6日,美国代理司法部长助理有华盛顿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揭露这起阴谋。请问本案例中,两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危害性?我国个别拍卖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竞相压低佣金甚至实行“零佣金”以争夺拍卖标的。这种做法的性质和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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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拍卖无效

C、该拍卖有效,但拍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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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行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在一起拍卖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其参加了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竞买一批出口转内销的毛织品。拍卖前,原告按照该拍卖行的要求,到被告存货处看样,但仓库管理员告知不能提取样品进行抽验鉴别。拍卖会结束后,原告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时交付了货款以及佣金。原告提货时,通过检测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一部分并非毛织品。原告立即向拍卖行提出异议,但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买受人拍卖品情况的义务,但被告既不明确告知,也未做出任何声明不担保拍卖品存在瑕疵及真伪的责任,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拍卖行认为,其是接受有关执法单位委托拍卖的,清单是委托单位提供的,其没有过错。问题:1、拍卖法对告知委托拍卖品的瑕疵有何明确规定?2、拍卖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本案例中被告有无过错,请列举?4、如果有,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某甲在拍卖行拍得书画作品数件。拍卖行工作人员忙中出错,曾将个别不属于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让其签字,之后发现立即纠正。但甲对此不满,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提货。于是拍卖行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张某委托拍卖行对其私人珍藏的邮集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

A.向拍卖行说明邮集的来源

B.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C.应向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说明邮集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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