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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霸座”,感悟法治。
材料一:2018年12月3日,在包头开往大连的K56次列车上,一乘客刘某上车后没有按座位就坐,抢占祝某座位,且拒不让座。乘警多次提出警告,均遭到刘某拒绝且态度恶劣。同时,刘某还对乘警和周围旅客进行辱骂,严重扰乱了列车秩序。
材料二: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責任編草案进行了二审。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请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简要评析乘客刘某的“霸座”行为。
(2)据材料二,从法治与自由关系的角度,分析“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的价值。
(3)据以上材料及相关链接,概括法治社会对公民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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