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中未划分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和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应按()计税贴花。
A.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B.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
C.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税率
D.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提供原材料合计金额
E.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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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购买原材料城主要材料再卖给委托方进行加工
C.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或主要原料
D.委托方提供原料等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为()。
A.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C.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D.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A、(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C、(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D、(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不论是否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均应该就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之和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B.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不论是否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均应该就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之和依照“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C.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D.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全部金额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全部金额应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
实行复合计税的委托加工的应纳消费税所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A.(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材料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C.(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D.(材料成本+利润+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