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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县供销社办公室王秘书,接待了一位姓张的来访者,据反映,三年前他与乡供销社签订了承包一供销门市点的合同,期限五年。前二年,因该门市点地处穷乡僻壤,群众购买力低,几乎是保本经营。后来许多农户也经营起农村日用品来,他承包的门市点生意更难做了,但他改变经营范围,向农民供应优良种子和各种树苗,并学会栽培技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本乡农民逐渐富裕起来了,乡里也通了公路,张某的供销门市点的生意日益兴隆。此时,与县供销社副经理关系密切的本乡农民周某,对门市点的经营十分眼红,通过“关系”中止了张某的承包合同。张某上访,请求县供销社领导主持公道。王秘书记录了张某反映的情况后,感到此事很棘手,他有以下方式可以选择:(1)将此事压下来,不向领导汇报。如果以后有人问起,就推说忘记了。(2)将此事只告知与周某关系密切的副经理,让其定夺。(3)在报告办公室主任和供销社经理前,给副经理“透风”。(4)直接向办公室主任和供销社经理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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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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