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保障条例]第七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少数民族人员。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非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
A.乡级以上人大代表
B.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
D.省级以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