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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6%,退税率13%。2018年6月和7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6月1日,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万元、增值税税额8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70%,企业建造职工食堂领用15%;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万元、增值税税额240万元;为生产出口货物从国内购进免税材料(非免税农产品),支付价款200万元并且当期全部领用且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规定的不含税金额共计55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7月10日收回;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
(3)6月将自产的新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成本30万元,成本利润率10%
(5)7月1日在国内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25万元。
(6)7月10日,内销货物1200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400件用于本企业招待所,货物已移送。
(7)收回6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剩余的40%货款。
提示: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企业7月份应纳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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